中国婚姻法二十四条有哪些规定

来源:互联网转载 in 百科 2025-06-13 06:24:01

近年来,许多人担心中国婚姻法24条的现有困难。2018年1月17日,最高法颁布了《关于夫妻经济***案件法律适用相关困难的解释》。与这一解释相冲突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已不再适用。

一.中国婚姻法二十四条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疑难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内容:“债务人认为夫妻一方对其委托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有控制权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清偿。但是,配偶一方可以证明债务人和借款人已经承诺承担自己的责任,或者可以证明他们不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要求的情况。”(情感问题信息可添加到教师手机微信:)

201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疑难问题的补充规定(二)》,基本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分别升级为第二款和第三款。

二。新增婚姻法24条增加一项规定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联合会第1299次代表大会根据2017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联合会第1710次代表大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疑难问题的补充规定》(二)进行调整)

《婚姻法》第二十四条基本上升级为两款,分别为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1.人民检察院不允许配偶一方与第三人串通,承担债务,第三人认为第三人有控制权。

2.夫妻中的一方在从事网络**和吸毒等犯罪活动时经常负债。如果第三人认为夫妻有权控制犯罪,人民检察院是不相容的。

2018年1月17日,最高法颁布了《关于夫妻经济***案件适用法律相关困难的解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以下简称第24条要求)与本解释相抵触,自1月18日起不再适用。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通知,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可以适当运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在家事审判中妥善处理夫妻债务,依法维护夫妻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本司法解释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疑难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补充规定,不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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